上海交通大学学术期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期刊出版管理,依托上海交通大学的学科优势,整合学校期刊资源,规范期刊出版活动,提高期刊质量,不断提升学校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扩大学校的社会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关于深化改革 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2018)、《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2014)和其他期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以及上海交通大学有关文件制订。
第三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术期刊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展示学校学术水平的重要窗口,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桥梁,是发现培养学术人才的重要园地,是塑造学校形象、创造学校品牌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术期刊建设目标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学校“双一流”发展战略,以质量建设为核心,不断提升上海交通大学期刊学术影响力、文化影响力与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具有国内外正式刊号的学术刊物,医学院及附属医院主办期刊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期刊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期刊编辑出版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窗口,期刊编辑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七条 学校对期刊的管理实行分级办刊、统一管理。上海交通大学期刊中心(以下简称“期刊中心”)作为学校的职能业务部门,履行主办、主管单位的职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学校主办期刊的编辑、出版、发行等经营管理工作。期刊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期刊出版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主办期刊的长远规划和发展目标,适时对期刊的办刊方针、策略和实施措施提出建议。
2.负责主办期刊的各种业务申报工作,审核期刊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质量控制等,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
3.负责期刊的创办、变更、出版、休刊、注销、重大选题备案等事项的审查和报批手续。
4.负责期刊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等项目方案制定和管理。负责市场调研和论证,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拓展期刊合作业务,提出、组织并实施出版业多元化发展方案。
5.贯彻落实有关政府部门和学校关于期刊管理的指示、通知、规定,并组织制定和修订学校有关期刊管理的规章制度。
6.对学校主办期刊组织年度检查和质量评估工作,建立学校期刊年报制度。
7.协调组织期刊出版、发行和广告经营工作。
8.负责期刊用印审批、期刊年检、项目申报管理等公共行政事务。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主管主办期刊应明确校内依托单位(原则上为学校院系、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校内依托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检查所承办期刊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的情况,审核重大宣传、报道和选题计划,审批重要稿件的出版和发表,并对政治和技术保密进行审查。
2.负责所承办期刊编辑部的队伍建设和编委会委员、主编(副主编)、主任(副主任)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3.负责所承办期刊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场地、人员资质等资源保障,不断提高办刊水平,改善办刊条件。
4.其他应由依托单位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九条 期刊应设立编辑部,期刊编辑部接受期刊中心和依托单位的双重领导,遵守期刊出版伦理规范,保证期刊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期刊编辑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循办刊宗旨,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
2.认真执行编辑出版管理条例,严格履行稿件的学术审查和政治审查手续,确保刊载论文的学术质量和政治质量。
3.根据期刊确定的办刊宗旨、方针和期刊的性质,制订期刊编辑出版工作计划。
4.全面执行编辑出版工作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实施并监督稿件的审编管理流程。
5.监督编校和印装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6.按有关规定负责期刊出版经费的收支安排,做好每期刊物的邮寄及稿费发放。
7.做好编辑部档案史料的保留与存档。
8.做好编委、审稿专家、编辑、翻译、排版、校对、印刷、设计公司等关系协调,保证编辑部工作的正常运转。
9.负责协调编辑部与各职能、业务部门关系,做好服务工作。
10.其他应由编辑部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十条 期刊主编、常务副主编及编辑部主任应符合国家有关任职资格规定,我校主管主办期刊的主编、常务副主编和编辑部主任原则上应是我校在岗在编人员。期刊编辑部主要人员变动经依托单位审议通过后,报期刊中心备案。
第三章 期刊的创办、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创办期刊,应有符合学校规定的、切实担负管理责任的校内依托单位,并由校内依托单位向期刊中心提出期刊创办申请,经期刊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期刊中心代表学校办理国内外刊号申请,以及出版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期刊变更,须由依托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向期刊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期刊变更校内依托单位的,须由原校内依托单位向期刊中心提出申请,经期刊中心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期刊休刊,须由校内依托单位向期刊中心提出申请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由期刊中心向有关部门备案。期刊休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十五条 期刊注销登记,须由校内依托单位向期刊中心提出申请,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期刊中心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期刊的出版
第十六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署和主管单位批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标识和版本记录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期刊申请出版增刊,应向依托单位和期刊中心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由期刊中心报相关部门审批。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十九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第二十条 期刊校内依托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或实质上的形式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期刊校内依托单位如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期刊组稿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各期刊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收费标准和经营范围,期刊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期刊的各项经费收入,所需发票由校财务部门负责提供。期刊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外私设帐号。
第二十三条 期刊编辑部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及时向期刊中心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期刊编辑部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及期刊中心缴送样刊。
第五章 期刊的运营保障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期刊的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学校财政支持和相关学院、学会经费支持以及收取版面费等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刊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期刊中心应定期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期刊工作,研究解决办刊中的问题,检查期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和办刊质量状况,完善期刊编辑部建设,加强编辑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期刊中心须就期刊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期刊编辑的规范性和时效性、国内外著名大型检索系统收录情况、期刊的学术内容和评审机制、期刊文献计量指标的定量分析等方面建立校内期刊质量评估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期刊中心定期对校内各期刊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即时通报质量评估检查结果,并按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条例,期刊中心结合实际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期刊工作细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