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术期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期刊出版管理,依托上海交通大学的学科优势,整合学校期刊资源,规范期刊出版活动,提高期刊质量,不断提升学校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扩大学校的社会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中宣发〔2021〕17号)、《关于深化改革 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2018)、《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和其他期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以及上海交通大学有关文件制订。
第三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术期刊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展示学校学术水平的重要窗口,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桥梁,是发现培养学术人才的重要园地,是塑造学校形象、创造学校品牌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术期刊建设目标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学校“双一流”发展战略,以质量建设为核心,不断提升上海交通大学期刊学术影响力、文化影响力与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具有国内或国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学术期刊,医学院及附属医院主办期刊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期刊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期刊编辑出版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窗口,期刊编辑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七条 学校对期刊的管理实行分级办刊、统一管理。上海交通大学期刊中心(以下简称“期刊中心”)作为学校的职能业务部门,履行主办、主管单位的职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学校主办期刊的编辑、出版、发行等经营管理工作。期刊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期刊出版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主办期刊集群的长远规划和发展目标,适时对期刊的办刊方针、策略和实施措施提出建议。
2.负责主办期刊的各种业务申报工作,检查、督促校内依托单位审核承办期刊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质量控制等。
3.负责期刊的创办、变更、出版、休刊、注销、重大选题备案等事项的审查和报批手续。
4.负责期刊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等项目方案制定和管理。负责市场调研和论证,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拓展期刊合作业务,提出、组织并实施出版业多元化发展方案。
5.贯彻落实有关政府部门和学校关于期刊管理的指示、通知、规定,并组织制定和修订学校有关期刊管理的规章制度。
6.对学校主办期刊组织年度检查和质量评估工作,建立学校期刊年报制度。
7.协调组织期刊出版、发行和广告经营工作。
8.负责期刊用印审批、期刊年检、项目申报管理等公共行政事务。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主管主办期刊应明确校内依托单位(原则上为学校院系、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校内依托单位对期刊的办刊方向、学术质量和编校质量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检查所承办期刊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的情况,审核重大宣传、报道和选题计划,审批重要稿件的出版和发表,并对政治和技术保密进行审查。
2.负责所承办期刊编辑部的队伍建设和编委会委员、主编(副主编)、主任(副主任)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3.负责所承办期刊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场地、人员资质等资源保障,不断提高办刊水平,改善办刊条件。
4. 校内依托单位领导班子将期刊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期刊编辑部汇报,研究解决办刊中的问题。
5.其他应由依托单位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九条 期刊应设立编辑部,期刊编辑部接受期刊中心和依托单位的双重领导,遵守期刊出版伦理规范,保证期刊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期刊编辑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循办刊宗旨,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
2.认真执行编辑出版管理条例,严格履行稿件的学术审查和政治审查手续,确保刊载论文的学术质量和政治质量。
3.根据期刊确定的办刊宗旨、方针和期刊的性质,制订期刊编辑出版工作计划。
4.全面执行编辑出版工作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实施并监督稿件的审编管理流程。
5.监督编校和印装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6.按有关规定负责期刊出版经费的收支安排,做好每期刊物的邮寄及稿费发放。
7.做好编辑部档案史料的保留与存档。
8.做好编委、审稿专家、编辑、翻译、排版、校对、印刷、设计公司等关系协调,保证编辑部工作的正常运转。
9.负责协调编辑部与各职能、业务部门关系,做好服务工作。
10. 定期落实编委会遴选与换届,充分调动编委积极性。
11. 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稿件审理录用、三审三校、重大选题备案、人员学习培训、岗位任用考核、版面费收取和经费使用审批等规章制度。
12.其他应由编辑部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十条 期刊主编、常务副主编及编辑部主任应符合国家有关任职资格规定,我校主管主办期刊的主编、常务副主编和编辑部主任原则上应是我校在岗在编人员。期刊编辑部主要人员变动经依托单位审议通过后,报期刊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编委会人员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性与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学术期刊编委要从相关学科学术带头人、在国内享有声望或具有一定影响力、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热心学术期刊工作的学科专家中遴选。编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编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 指导期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编辑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 审议办刊宗旨、编辑方针以及年度编辑出版计划。
3. 根据各学科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编辑部提供学术信息指导。
4. 定期听取编辑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编辑部和编委提出的问题,审查、评议期刊质量,对办刊工作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5. 组织编委按照学科或研究专长参与编辑部的选题策划、荐稿及审稿工作。
第三章 期刊的创办、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创办期刊,应有符合学校规定的、切实担负管理责任的校内依托单位,有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有健全的编辑部(含符合资质的专职编辑)。校内依托单位向期刊中心提出期刊创办申请,创刊申请表和草拟出版合同经期刊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依托单位代表学校签订出版合同。
第十四条 期刊变更,须由依托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向期刊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期刊变更校内依托单位的,须由原校内依托单位向期刊中心提出申请,经期刊中心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期刊休刊,须由校内依托单位向期刊中心提出申请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由期刊中心向有关部门备案。期刊休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十七条 期刊注销登记,须由校内依托单位向期刊中心提出申请,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期刊中心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期刊的出版
第十八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署和主管单位批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标识和版本记录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期刊申请出版增刊,应向依托单位和期刊中心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由期刊中心报相关部门审批。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二十一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第二十二条 期刊刊载论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撤稿处理:
1.有明确证据表明刊文内容因重大错误,或捏造、伪造而造成研究结果不可靠的。
2.构成剽窃或研究结果重复发表的。
3.使用未经授权的或人工智能生成的不当材料或数据,或存在版权争议等法律问题的。
4.应当进行撤稿的其他情形。
各期刊应在核实上述情形后,及时发布撤稿通知,客观、全面地说明撤稿原因,清晰标识撤稿文章。
第二十三条 期刊校内依托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或实质上的形式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期刊校内依托单位如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期刊组稿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各期刊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收费标准和经营范围,期刊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期刊的各项经费收入,所需发票由校财务部门负责提供。期刊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外私设账号。
第二十六条 期刊编辑部和依托单位须接受上级或主管单位组织的考核评估,及时向期刊中心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样刊及统计资料。
第五章 期刊的运营保障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期刊的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学校财政支持和相关学院、学会经费支持以及收取版面费等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刊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期刊中心应定期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期刊工作,研究解决办刊中的问题,检查期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和办刊质量状况,完善期刊编辑部建设,加强编辑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期刊中心须就期刊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期刊编辑的规范性和时效性、国内外著名大型检索系统收录情况、期刊的学术内容和评审机制、期刊文献计量指标的定量分析等方面建立校内期刊质量评估机制。
第三十条 期刊中心定期对校内各期刊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即时通报质量评估检查结果,并按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 期刊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事故,或对于办刊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并经查实,以及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又无明显改善者,期刊中心将追究相关校内依托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期刊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